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使用银行电子保函及保险电子保单的通知(东建市〔2022〕6号)_广东普太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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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使用银行电子保函及保险电子保单的通知(东建市〔2022〕6号)
发布日期:2022-09-29 浏览:53次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使用银行电子保函及保险电子保单的通知(东建市〔2022〕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22〕5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规范房屋市政工程保证担保管理的通知》(粤建市函〔2019〕911号)、《关于规范招投标领域工程建设保证金收取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法规函〔2022〕1178号)及《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府〔2022〕28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推行银行电子保函及投标保证保险电子保单(以下简称保险电子保单),现就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银行电子保函及保险电子保单制度

  对进入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依法必须招标房建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人不得拒绝投标人以银行电子保函及保险电子保单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银行电子保函采用“电子保函+电子指令”模式,即银行向投标人开具电子保函的同时向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发送经加密的电子指令。银行电子保函参考样式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21〕11号)执行。

  保险电子保单采用“电子保单+电子指令”模式,即保险公司向投标人开具电子保单的同时向交易中心发送经加密的电子指令。保险公司所提供的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条款应当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备案或注册,并在本公司门户网站主动公开单位信息、投保单(范本)以及保险合同含条款(范本)。

  二、明确电子投标担保各方主体要求

  (一)银行

  开展银行电子保函相关业务的银行,应满足能与交易中心端口对接、关联基本账户、退款等条件,以保证电子指令的正常发送与接收。需开展银行电子保函相关业务的银行,应向交易中心提交开展银行电子保函的申请,通过申请后方可开展银行电子保函业务。

  银行需核实开立电子保函存入的保证金和开具银行电子保函相关费用是否来源于基本账户,否则不予办理。

  银行开具保函时应当在相关协议中向投标人明确若其存在招标文件约定的不予退回或暂不退回投标保证金情形时,将按招标文件的约定执行。

  银行退回保证金的前提是收到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退款指令。

  (二)保险公司

  开展保险电子保单相关业务的保险公司,应满足能与交易中心端口对接、关联基本账户、退款等条件,以保证电子指令的正常发送与接收。需开展保险电子保单相关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向交易中心提交开展保险电子保单的申请,通过申请后方可开展保险电子保单业务。

  保险公司需核实开立保险电子保单保险费是否来源于基本账户,否则不予办理。

  保险公司开具保单时应当在相关协议中向投标人明确,若投标人存在招标文件约定的不予退回或暂不退回投标保证金情形,将按招标文件的约定执行。

  保险公司接受保险电子保单退保的前提是保险责任开始前收到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退保指令,具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及相应的交易文件、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合同约定执行。

  (三)投标人

  投标人开立银行电子保函存入的保证金和开具银行电子保函相关费用须从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人开立的保险电子保单相关费用须从基本账户转出。

  银行电子保函或保险电子保单开立后由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递交给招标人。投标人需预留足够的时间,提前办理好银行电子保函或保险电子保单,自行查询确认电子指令是否已经送到交易中心,并自行核对相关资料和信息的准确性。若投标人未预留足够的时间办理相关手续,因网络或系统等原因导致电子指令超过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未能到达交易中心系统导致招标人拒绝其投标的,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四)招标人

  开标时,招标人通过交易中心系统进行投标保证金审查。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若工程受到行政监督部门调查时,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处理投标保证金退回有关工作。

  (五)交易中心

  交易中心接受核实需开展银行电子保函相关业务银行及保险电子保单相关业务保险公司的申请,负责维护交易系统,明确银行电子保函及保险电子保单的对接方案,与银行及保险公司签订框架协议和制定操作细则,及时向社会公布已开通银行电子保函业务的银行名单及已开通保险电子保单业务的保险公司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三、压实银行及保险公司职责

  已通过申请开展电子投标保证担保业务的银行及保险公司应当自觉遵守承诺和相关招投标法律法规,自觉履行与交易中心签订的相关协议。交易中心若发现银行或保险公司有不按要求办理银行电子保函或保险电子保单的,应视情节函告其处理纠正或暂停接收其开具的银行电子保函或保险电子保单,并向我局报送相关处理情况。

  四、其他规定

  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鼓励银行及保险公司适当降低开具投标担保的相关费用。

  本通知自2022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7日,原《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使用银行电子保函的通知》(东建市〔2020〕11号)同时废止。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29日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ZFHCXJSJ-2022-076。

原文链接:https://zjj.dg.gov.cn/gkmlpt/content/3/3885/post_3885523.html#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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