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配合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东建质安〔2019〕109号)_广东普太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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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配合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东建质安〔2019〕109号)
发布日期:2019-12-17 浏览:3218次

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建设单位,各园区、镇(街道)住建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9〕124号,以下简称为此文号)等文件精神,为落实《东莞市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以下简称为此文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函〔2019〕410号,以下简称为此文号)工作要求,各有关单位须规范做好我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工程建设及验收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老城(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确保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二、同步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要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须与城镇小区同步进行建设,分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须在首期项目中开发建设并满足使用条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城镇小区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须核对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规划总平面图有无配建幼儿园,如有配建,必须在首期项目中审查,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其他建筑单体同时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其他单体审查合格书备注栏中注明配套幼儿园已审查合格。

        三、同步建设验收及交付使用要求。各园区、镇(街道)住建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核查规划总平面图有无配建幼儿园,如有配建,必须在首期申领施工许可证及建设,配套幼儿园应当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建成及验收交付。

        四、违规治理要求。各园区、镇(街)应落实东府办函〔2019〕410号文件要求,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针对规划、配建、移交、使用不到位等情况,分别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制定治理整方案;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工作要求,及时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摸排信息报送教育部治理工作进展信息检测系统,并根据整改完成情况更新信息,逐项逐园销账。根据粤办函〔2019〕124号文件要求,教育部门负责提出已建成城镇小区需配套幼儿园学位及建设规模需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相关规划许可和用地手续,其他部门按自身职能协调配合。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文件要求,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成后,由市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别进行专项验收或联合验收。配套教育设施未与居住区项目同步建成,未按照土地出让规划条件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要求建设,或者不符合相关建设设计规范和标准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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